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調訓及訓期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15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 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