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調訓及訓期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1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 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
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