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24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前,資訊處應先會同試務承辦單位、題庫管理處核 對各科目各題配分設定正確無誤後,始得進行閱卷。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自各科目已閱畢之 試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不足三十卡者 ,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 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題庫管理處 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試委員長 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