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18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 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 、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

第19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高感度、低感 度灰階值之設定由考選部定之。

單選題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為 答對。

複選題各題各選項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應選答 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該題為全部答對;部分相符者,該題為部分答對。

第19-1條
複選題每題有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第19-2條
單選題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

複選題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 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 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複選題計分方式如附表)。

第20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單選題因試題或答案有瑕疵,經依試題疑義處理規定變更答案者,選 填二個以上答案如何計分,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 項規定處理之。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五、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 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影印本 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 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核閱後,併 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21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遇有於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損 壞致全部答案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應列冊併同原 試卷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 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 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核閱後,併同原試 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22條
應考人試卷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得分總和計算之。

第23條
試卷答案讀入後,燒製光碟,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 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試委員長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 不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

第24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前,資訊處應先會同試務承辦單位、題庫管理處核 對各科目各題配分設定正確無誤後,始得進行閱卷。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自各科目已閱畢之 試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不足三十卡者 ,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 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題庫管理處 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試委員長 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