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21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遇有於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損 壞致全部答案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應列冊併同原 試卷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 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 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核閱後,併同原試 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