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18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 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 、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