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至五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口試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至其口試結束前,有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
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口試成績三分至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