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6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 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 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 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 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 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九、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