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5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目全 部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