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
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入
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監場人員核對,必要時
拍照存證。辦理試務機關,並得視考試性質,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一節考
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
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等別、類
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
場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