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
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其餘各節三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十五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當天第一節
,準用前項規定。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
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或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
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考選部核准者,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二十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考試時
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