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3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予 以扣分,並依第八條之規定處理之;於考試後發現者,由試務處依本規則 處理,並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