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 104 年 08 月 07 日)
第6條
典試法第九條規定事項,應由本會議決議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