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依定期停車、臨時停車分別訂定汽車及機車收費基準如附表。但符 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第3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 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