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處務規程  總則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6條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編纂、秘書、分析師、管 理師、專員、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 ,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承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