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處務規程  總則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

第3條
本部設各司、處、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4條
各司、處分科辦事,各室、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5條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之。

第6條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編纂、秘書、分析師、管 理師、專員、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 ,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承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