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定居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35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 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