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附則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5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 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