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附則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53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 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依前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 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