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商務活動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4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 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