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商務活動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45條
為有助於政府推動全球佈局、企業營運總部政策,或提升臺灣地區產業或 經濟利益,對非任職於第四十條所定跨國企業或非屬第四十六條附表四所 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因企業內部調動而有進入臺灣地區之必要者,得經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