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商務活動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4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同行。但申請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不適用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得申請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前二項同(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發給與本人相同之證件類別及停 留天數。

第一項同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並準用第 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第二項隨行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入出臺灣地區,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