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商務活動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42條
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 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