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商務活動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4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 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應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商務訪問 、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及海空運服務等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類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邀請大陸地 區人民至區內從事商務活動交流者,得經該示範區管理機關核轉移民署, 申請入出境許可證。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期間在一個月以下者,得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查。

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類示範事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 商務活動交流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 可證。

前四項交流,如參訪行程或人員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提送聯審會審查。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香港或澳門 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者 ,提送聯審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