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商務活動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40條
本章所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其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 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 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 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