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商務活動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39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 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

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