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專業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38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 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