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但申請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同(隨)行。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大眾傳播專業交流,其未滿十八歲者
,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同行;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
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要演員者,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進入臺灣地區。
前二項同(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發給與本人相同之
證件類別及停留天數。
第一項及第二項同行之配偶及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並準用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項隨行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得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未依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延長在臺停留期間者,不得較申請人延後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