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專業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37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但申請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同(隨)行。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大眾傳播專業交流,其未滿十八歲者 ,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同行;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 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要演員者,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進入臺灣地區。

前二項同(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發給與本人相同之 證件類別及停留天數。

第一項及第二項同行之配偶及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並準用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項隨行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得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未依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延長在臺停留期間者,不得較申請人延後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