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專業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3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 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 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 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之短期專業交流,免送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短期專業交流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交流,如參訪行程或人員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提送聯審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