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社會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32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之接待服務事宜,得由中華救助 總會辦理,各相關機關應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