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社會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31條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 經主管機關協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得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