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社會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30條
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年滿六 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十八歲以上二 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照料。

前項同行照料之配偶或親屬,停留期間與申請人相同,應與申請人同一航 (船)班入出臺灣地區,並不得申請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

同行照料之配偶或親屬經依前項但書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 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