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
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年滿六
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十八歲以上二
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照料。
前項同行照料之配偶或親屬,停留期間與申請人相同,應與申請人同一航
(船)班入出臺灣地區,並不得申請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
同行照料之配偶或親屬經依前項但書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
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