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社會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28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並以一次 為限:

一、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三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 配偶死亡未滿六個月。

二、與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六個月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 居民或外國人,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關係。但以二人為限。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 之配偶,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 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