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社會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25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 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准予延期後,得再核給五 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

前項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 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得核給團聚許可,其期間不得逾六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