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社會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24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 生子女,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

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 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於就學期間 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