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代表人辦事處 ( 104 年 03 月 18 日)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 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 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