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代表人辦事處 ( 104 年 03 月 18 日)
第27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 事處,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僅得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訊蒐集、聯絡、 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 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