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 身分不符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