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5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 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