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9條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確定或駁回 申請者,其所繳之證件費應予退還;依本辦法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證件經註 銷者,其所繳之證件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