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但由旅行 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 ,免附委託書。

代申請人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一年內不得代理申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 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