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 ,並得限期於十日內離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一、經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入出境許可者。

二、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者。

三、經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者。

前項出境證自核發之翌日起十日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