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持有效之入出境證件及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澳門護照,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本辦法規定入境前,應填入境登記表,由機場、港口入 境查驗單位於其入境查驗時收繳,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 出國及移民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