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0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及各機關循行政程序推薦;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 人者,由本會或相關機關 (構) 、民間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