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0 年 06 月 14 日)
第1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對大陸事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 士,頒給大陸工作專業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者。

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 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服務於政府機關 (構) 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 上,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大陸事務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種以上之獎章。但 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及各機關循行政程序推薦;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 人者,由本會或相關機關 (構) 、民間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獎章之受獎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由本會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

第6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 三。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