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0 年 06 月 14 日)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種以上之獎章。但 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