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服務守則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26條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