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服務守則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23條
本局職員應恪守各項有關法令及服務契約之規定。

第24條
本局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上班。

第25條
本局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26條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