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罰則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53條
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辦法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者, 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