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罰則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52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進出臺灣地區之命令者,其未經 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入。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或其他交 易行為之命令者,其幣券及價金沒入之。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 行或機構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 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